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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区域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宜宾市散装办
核心提示: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区域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宜住建函〔2010〕43号

各区县规建局、临港经济区规建环保局: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7]2号),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快划定县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工作(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要求,突出重点 

  (一)已于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城,应适时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扩大到规划区全范围,并定期严格监督检查,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未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划定工作的县城,务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县城规划区全范围)的划定工作,同步依法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须明确:水泥用量在300吨(含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包括使用小型搅拌设备和移动式搅拌站进行的现场搅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一律不得设置各类混凝土搅拌设备。 
 
  (四)投标企业在招标文件中须按预拌混凝土报价。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执行,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要把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列入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应按预拌混凝土单价计算。

  (五)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供需合同。 

  二、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各区、县规建局要将县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作为治理城市“五乱”的重要手段,与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力度地抓紧抓实,确保工作进展快,见实效。

  各区、县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划定实施后,要报市局备案。同时,市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县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迟缓,执法不严,被多次质询、投诉而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区、县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切实做到奖惩逗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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