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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萍乡日报
核心提示: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公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萍乡市规划城区内(含安源区城区、开发区、湘东区城区、新城区)新开工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待具备条件后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时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三、按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书。

  四、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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