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印制说明:
(一)《山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行政处罚案卷》
使用说明:适用于一案一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办印制的统一格式使用。
(二)《卷宗目录》
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当场处罚案件登记表》
使用说明:应按当场处罚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四)《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使用说明: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对举报、投诉、移送和自查中发现的案件经初步调查,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前,呈请领导审批的内部文书。《立案审批表》是证明是否立案的文字依据,对于批准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完成立案审批程序。“案情摘要”,按违反散装水泥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要简述如何发现违法案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哪些损害和影响,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条款规定,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据此予以立案。
(五)《询问(调查)笔录》
使用说明:是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所作的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主要围绕违法事实与情节进行,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过、状况及当事人的主观状况是询问的重点。“调查人”必须体现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姓名。“记录人”可以同时是执法人员。“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分别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六)《现场检查笔录》
使用说明: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便采取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取证,“检查场所”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填写具体详细,体现现场特征;“检查人”填写现场执法人员姓名;“记录人”指本文书的填写人员姓名,检查人可以同时是“记录人”。
(七)《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使用说明:是指检查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适用的文书。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或押印并注明时间。
(八)《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
使用说明:是指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经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它是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符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散装水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条件的情况下,在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机构就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请示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的一种内部使用的文书。
(九)《当场处罚决定书》
使用说明:是指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表述应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处罚依据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抽样取证登记表》
使用说明:是指在执法活动中,从证据总体中抽取部分作为行政执法证据时使用的文书。抽样取证有两种基本情况:第一种是在总体中抽取部分直接作为证据,多用于书证的取证,通常表现为证明行政违法行为的报表、凭证、合同等。另一种是从种类物中抽取部分进行鉴定,多用于物证的取证。
(十一)《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
使用说明: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需保存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而出具的凭证。“被登记保存物品单位(人)”、“执法人员”、“见证人”和“主管领导”应在清单后签名或盖章。
(十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使用说明:是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使用说明:是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违法的行为的具体内容, 违反的法律规范的全称,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使用说明:是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使用说明:是指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利的法律文书。
(十六)《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使用说明:是指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文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十七)《听证公告》
使用说明:是指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公开进行听证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文书。
(十八)《听证笔录》
使用说明: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十九)《听证报告》
使用说明: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二十)《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使用说明:是指负责进行听证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以为不符合听证前提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二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使用说明: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本文书在安监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审批等执法程序后对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有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主次分明、具体明确,写明处罚种类、数额、期限等。
(二十二)《送达回证》
使用说明:是指人民法院或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