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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江西出台《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分别印发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是我省为促进和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企业的又一重要举措。

  江西省工信委印发的《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结构。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自愿申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被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鉴定;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使用《目录》公布的产品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扶持;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备案。

  《管理办法》分别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报列入《目录》应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条件是:⑴符合所在地设区市报备的预拌混凝土布点方案的要求;⑵至少配备2条预拌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并配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运输和运输设备;⑶年生产能力30万立方米以上;⑷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规定;⑸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场所,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检测试验人员,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⑹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条件是:⑴符合所在设区市报备的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⑵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⑶安全生产和环境符合有关规定;⑷具备满足生产能力要求场所、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检测试验人员,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⑸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要求申报列入《目录》的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等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技术培训,由预拌混凝土协会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并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考评。

  《管理办法》对申报《目录》的企业,要求提供以下材料:㈠向设区市散预办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㈡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规模和原材料构成等情况说明;㈢企业提供的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材料;㈣当年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所有申报产品和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合格报告;㈥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散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工信委)出具的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证明材料;㈦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出具的全部使用旋窑散装水泥的证明材料;㈧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职称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其它主要技术岗位人员上岗合格证书;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㈩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十一)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散预办报送预办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情况报表。

  《管理办法》对要求列入《目录》的企业申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设区市散预办受理企业申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审核,并经设区市工信委初审同意后,上报省散预办。省散预办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设区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工信委审定。

  《管理办法》规定:《目录》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通过IS0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和达到废水、废渣零排放标准要求。并要求省、市两级散预机构加强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目录》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和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联合印发的《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具体操作。

  《实施细则》要求分别对申报列入《目录》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所在地报备的布点方案;(二)审核确认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的真实、有效性;(三)审核确认其至少有两条预拌混凝土专用生产线,年总产能力在三十万立方米以上;企业配备的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等辅助设备与其市场供应情况相符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厂区占地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四)审核确认其生产流程采用自动化控制,生产数据同步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五)审核确认企业已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体系文件齐全并有效实施: ⑴建立运营质量手册、程序手册等体系文件并传达给相关人员;⑵建立原材料进料台帐及散装水泥使用量统计报表;⑶建立混凝土搅拌记录(电脑储存)报表;⑷建立完整保养维护制度,生产计量设备装置定期校核和标定,在日常生产中有效进行原材料计量偏差检查并记录;⑸企业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六)审核确认企业申报产品和使用的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质量符合相应国标,且有当年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抽样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各一份;(七)审核确认企业实验室已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八)审核确认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已通过行业协会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散预协)颁发的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九)初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合格报告。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初步审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所在地报备的布点方案;(二)审核确认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的真实、有效性;(三)审核确认企业年总生产能力在二十万吨以上;企业配备的辅助设备与其市场供应情况相符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厂区占地面积在二十亩以上);(四)审核确认其生产流程采用自动化控制,生产数据同步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五)审核确认企业已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体系文件齐全并有效实施:⑴建立运营质量手册、程序手册等体系文件并传达给相关人员;⑵建立原材料进料台帐及散装水泥使用量统计报表;⑶建立砂浆搅拌记录(电脑储存)报表;⑷建立完整保养维护制度,生产计量设备装置定期校核和标定,在日常生产中有效进行原材料计量偏差检查并记录;⑸企业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六)审核确认企业申报产品和使用的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质量符合相应国标,且有当年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抽样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各一份;(七)审核确认企业实验室已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八)审核确认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已通过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省散预协颁发的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九)企业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合格报告。

  《实施细则》还规定:省散预办,委托省散预协进行专项培训及考核,每年培训及考核次数应不少于两次。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同时,须提供由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出具的符合废水、废渣“零排放”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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