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根据《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原省建设厅、省经委等六部门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关于限期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我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意义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工业化发达国家走过的共同道路。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利于资源节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清洁生产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水泥散装化的重要途径;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利于减轻环境负荷,促进生态平衡,是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促进施工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工程质量、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以政策为导向,科技为动力,城市为重点,散装化为方向,干湿并举,拓展特种砂浆使用范围,实行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
工作目标:
——形成适量的生产规模。到2010年—2012年,建成覆盖西宁建成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10年—2012年建成覆盖格尔木和德令哈市区及西宁市辖三县、甘河园区和海东部分县城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以满足这些地区建设市场日益增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应用。
——基本实现禁止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西宁市在继续做好禁止在城市城区内搅拌混凝土工作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在西宁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划定“禁现”范围。 西宁市辖三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2010年制定相关行动方案。
——逐步完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当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采取综合措施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
(一)鼓励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散装水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凡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省经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进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设计。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六)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标底。
(七)从2010年起,凡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率先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包括湿拌和干拌砂浆),对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项目,在评优时优先考虑;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纳入创建考核目标进行管理。
(八)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的统计工作。要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信息。
(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将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
各地区要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委、经委、财政、交通、水利、环保、质监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一)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协调服务,积极做好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二)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泵车等特种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四)质量技术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现场噪声、粉尘、废水排放达标。
(六)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储存、运输设备。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