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府字〔2009〕33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饶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七)指导委托代征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二级经贸委应当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砂浆)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纳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如实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法的规定。
第十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散装水泥运输车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外观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市各级发改、建设、工商、规划、交通、公安、环保、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对散装水泥车、散装水泥流动罐自卸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专用车辆在养路费、通行费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第十二条 自2009年3月1日起,上饶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开工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县(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80%以上,要根据预拌混凝土推广和发展情况,待具备条件后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时间。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及时告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工地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四条 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价格、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大厅)统一征收。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专项资金交纳凭据,对未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专项资金的范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水利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不得将免收专项资金作为优惠条件。
第十八条 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核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和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返退手续。返退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直接支付手续拨付到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四)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饶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饶府发【2003】40号文《关于印发上饶市市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业 建材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9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