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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6-14  来源: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作者: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核心提示:上海市混凝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协会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总体形象,增强守法和公平竞争意识,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持质量第一,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单位自身信誉,热忱为用户服务。 

    二. 严禁会员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书面警告; 2. 业内批评; 3. 通告批评; 4. 暂停会员资格; 5. 开除会员资格; 6. 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协会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或非会员单位作进一步处理。  

    四. 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 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  

    五. 协会是企业之家,会员不分所有制、地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协会章程赋予的同等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六. 成立协会公约监督小组,专门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七.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送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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