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商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现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管部门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管理
(一)商砼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二)商砼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商砼企业必须成立专项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应按相关标准配备齐全,实验室的管理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四)商砼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专项实验室管理
(一)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实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专职检测人员应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应配备齐全,并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三)实验室要建立完善的实验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技术台账应统一分类、编号、存档。
(三)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实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实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四、质量保证措施
(一)商砼企业每月至少应将所使用的原材料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一次,每季度至少到定点检测机构对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做一次配比实验。
(二)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设施,严禁以次充好,掺合使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程及配比要求进行操作。
(四)每批次成品预拌混凝土自控资料应完整,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商砼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五)商砼企业的所有计量设备必须每天进行校对,且校对记录必须清晰完整。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对商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配备及运行情况、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到位、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等方面。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抽检,每年一般不少于6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检查。
实行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按本通知附件《商砼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商砼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作为市建委《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06〕29号)附件《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企业信用部分)》的附加条款。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1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分数与良好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兑除达-10分以上者,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2年内不良行为记录与良好记录总分兑除达-15分及以上者,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委工程建设科。市建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商砼企业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商砼企业诚信行为信息。
附件:商砼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附件
商砼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2.9.1 所使用原材料送检不合格,扣1分/份,并查询相关处理记录,无处理记录扣2分。
1.2.9.2 按时间跨度计算,每少一份原材料送检报告,扣1分,每少一份配比报告扣2分。
1.2.9.3 所使用原材料台账不清,扣1—2分。
1.2.9.4 实验仪器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扣2分。
1.2.9.5 商砼企业实验室实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1分/人。
1.2.9.6 实验仪器不全或损坏,扣1分/人。
1.2.9.7 商砼企业实验室实验人员配备不足,扣1分/人。
1.2.9.8 原材料抽检不合格,扣1分/项,成品商砼抽检不合格扣2分/次。
1.2.9.9 自控实验资料不齐全,扣1分。
1.2.9.10 原材料以次充好,掺合混用,扣1分/次。
1.2.9.11 出厂商砼资料不全,扣1分。
1.2.9.12 拒不执行主管单位整改要求,扣2分。
1.2.9.13 未按配比进行搅拌,扣2分。
1.2.9.14 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况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