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促进预拌混凝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泸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和《泸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泸规建[2007]158号)等文件精神,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评级管理,制定《泸州市预拌砼企业评级管理评分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每季度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科推站)按照《泸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评级管理评分细则》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动态检查评级。
二、检查内容
内容包括基本规定、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质量行为五个方面。
三、等级分类
检查评级分为三级,其中90--100分为一级;80--89为二级;70--79为三级。
四、评级结果运用
1、评级结果每季度将在泸州市规划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
2、等级为一、二级且全年无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具有申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先进单位的条件。
3、对等级为三级的企业将加大检查频率。对一年内两次限期整改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到市科推站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一年内三次限期整改的企业,在网上进行通报,记不良行为记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问题较多且多次限期整改不力的企业,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并给予限期三个月停产整顿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