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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核心提示: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积极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大力推进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较大幅度提升我市水泥散装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密切协作原则。经信、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建设、审计、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三)稳步推进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在中心城区率先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禁限范围。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进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的开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我市被列为第三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城市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市区内玄武街以南、宝通街以北、西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自2011年7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使用混凝土、砂浆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拌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经信部门评估通过方可施工。市经信、建设、发改、公安、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禁现”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由建设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二)积极推进预拌砂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本地区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企业选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城市“禁现”提供可靠的保证。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及计价依据,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三)积极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材下乡、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销售网点、水泥制品企业等资源,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在农村推散中新上设施。 

  (四)加大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在反复清理收费项目后仍然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之一,是国家为扶持和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各建设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复后,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 

  (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还等政策。在“禁现”区域内,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10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金额的7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100%的,不予返还。其他区域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金额的7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在70%至9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金额的5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70%的,不予返还。建设单位违反“禁现”规定现场搅拌,或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不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返还手续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缴同级财政专户。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媒体和渠道,向全社会积极宣传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示范工程、召开示范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领导 

  各级要把加快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Ο一Ο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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