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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现就我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为了适应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城市环境。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从2010年7月15日起,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从2010年12月31日起,市中心城区所有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城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禁止在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既保证预拌砂浆的供应,又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六、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项目之中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招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要层层把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进入下道建设程序。 

  九、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职能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进行管理,加强对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督,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公安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实行城区通行许可管理,办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预拌砂浆运输车施工时不得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确因工程需要占用的,必须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建设部门要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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