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绵阳市商务局: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62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快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进程(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设市城市、扩权试点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时限要求
(一)已于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设市城市,应当适时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扩大到规划区全范围,并定期严格监督检查,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未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划定工作的设市城市,特别是依托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处于抗震设防区的设市城市,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区域的划定工作,并同步依法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未完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划定工作的扩权试点县(区)中,地处平原地区的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地处丘陵地区的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地处偏远山区的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禁现”区域的划定工作,并同步依法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全省设市城市、扩权试点县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限要求
(一) 成都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在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并定期严格监督检查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执行情况。
(二)绵阳、德阳、乐山、眉山、宜宾、泸州、自贡、内江、南充、达州、广安、雅安、广元、攀枝花市等14市以及都江堰、峨眉山、西昌市等世界遗产、风景旅游城市,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划定工作,并同步依法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他设市城市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划定工作,并同步依法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三)扩权试点县(区)中,地处平原地区的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地处丘陵地区的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地处偏远山区的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划定工作,并同步依法强制性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三、全省设市城市、扩权试点县 “禁现”工作考核、督查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作为治理城市“五乱”的重要手段,与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力度地将“禁现”工作抓紧抓实;要将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和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奖惩逗硬,确保“禁现”工作进展快,见实效。
(二)各设市城市、扩权试点县“禁现”区域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划定实施后要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建立长效督查机制,将进一步加大对全省设市城市、扩权试点县“禁现”工作的督查力度。对“禁现”工作进程迟缓,行政执法不严,被多次质询、投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设市城市、扩权试点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