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发展散装水泥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产业政策,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为认真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和国务院“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的推广力度”的要求,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国家、省散装水泥政策法规、《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基本原则,以提高水泥散装率为中心,以城区“禁现”和农村“推散”为重点,以提升全行业综合配套能力和水平为基础,从使用环节入手,构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散装水泥发展新格局,实现全市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节能减排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全市水泥散装率达到52%以上,力争55%;到2015年,全市水泥散装率达到70%以上,力争75%。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为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散装水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不成立新的实体机构)。其中,扩权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业务上由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其他县(市)和矿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二)强化目标管理
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实施目标管理,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三)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1市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100%,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2加强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县级政府所在城镇范围内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到2011年底前达到100%。“1+4”组团县(市)和矿区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县(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按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实施。“禁现”范围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要切实加强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推广模式,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使用已备案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单位提供备案依据。
(四)提高专用设施、设备综合配套水平
1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百分之百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建设前,应当征求本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未达到百分之百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使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规定的标准。
2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线项目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符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严格控制企业数量和总体规模,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发改、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引导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发展,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不再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现有企业逐步迁出石环线以外,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相对集中布局,鼓励市区过剩产能向县(市)转移。积极支持和规范预拌(干拌)砂浆项目建设,普通预拌(干拌)砂浆规模应在15万吨以上,特种(干拌)砂浆规模应在3万吨以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旋窑水泥。
3加强适合农村特点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运、储、用新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1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干拌)砂浆项目建设。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2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扩权县以外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受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并按规定上解市级财政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清算。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凭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交管部门联合发放的专用通行证在市区禁行范围内通行。同时严格查处向“禁现”范围内工地运送水泥、砂石的货运车辆。用量大且集中的大型混凝土浇注工程,需要交管部门协调组织交通指挥的,应事先报告,交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4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核定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管理,确保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会同市发改等部门对生产和使用不具备规定生产条件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查处,创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6结合“三年大变样”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绿色建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循环经济园区,对建筑垃圾及工业废渣进行循环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利废达到规定比例要求通过市发改等部门资源综合利用认证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市发改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进行“禁现”联合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供电局、供水公司要积极配合查处,在接到发改部门协查函后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把发展散装水泥、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围,对违规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社会各界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现实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形成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水泥发展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