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会同市交警支队、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尽快制定"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细则”,明确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运输半径、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安全、保洁措施和监控办法、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准入资格等问题。
二、严格实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凭企业有效资质证书、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经市建委初审合格后,到市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未取得市交警支队核发的“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在市区通行,违者将依法处理。
三、实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限时、限速、限路段通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市交警支队审批的运输线路、规定的车速行驶;早7:30--8:30、晚18:00--19:00期间,禁止一切混凝土运输车辆在三环内通行,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四、市交警支队要加大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对不按规定线路和车速行驶的车辆依法处理并对商品混凝土企业通报批评;对违规运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暂停该商品混凝土公司的“通行证”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