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穗建筑〔2009〕289号《关于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我站从二○○九年起,定期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今后不再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名称发布价格信息。为了方便有关单位延续使用上述价格,现就一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的“指导价格”部分更名为“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定期与人工日工资单价和机械台班价格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建设工程结算文件中一同发布;“厂商价格”部分更名为“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业主公布招标文件,甲乙双方约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材料与设备购销合同,有关的合同条款内容应使用“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的表述。
三、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材料与设备购销合同,凡是在合同有关条款里牵涉到“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有关内容而需要调整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应按以下的方法进行调整:
1、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里“指导价格”部分的材料项目(预拌混凝土除外)应与“综合价格”相对应的材料项目进行价格调整。
2、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里属于“厂商价格”部分的材料项目,二○○九年后新增加为“综合价格”的(如电线电缆、塑料管、沥青混凝土等),仍可对应于“厂商价格信息”相对应的材料项目进行价格调整。
3、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里“厂商价格”部分的材料项目应与“厂商价格信息”相对应的材料项目进行价格调整。
四、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里的“预拌混凝土工地价格”,是使用定额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机械台班为数量标准而形成的,其价格结构和二○○九年后发布的,通过收集市场价格信息而形成的“预拌混凝土综合价格”有较大的区别,两种价格不具可比性。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材料与设备购销合同,如果合同条款约定预拌混凝土是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进行价格调整的,其调整的办法也应该相应地变动。二○○九年第一季度两种价格的数据差异见本文的附表,甲乙双方应根据这种价格数据差异,以我站二○○九年第一季度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综合价格”为基数调整二○○九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预拌混凝土价格。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