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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特许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一并挂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乌海政办
核心提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特许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一并挂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特许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一并挂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特许经营权制度。根据我市建筑业开发建设和预拌商品混泥土实际生产销售情况,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2019年前保持为6户,如市场需求量不发生变化不再增加。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采取招拍挂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建筑企业生产要求,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据实核定企业实际用地面积。 

  三、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特许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一并挂牌出让,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先进行公告,通过招拍挂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企业。 

  四、在挂牌公告中,要明确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强制性条件和告知性条件。 

  (一)强制性条件。 

  1、企业生产规模要求,商品混凝土年生产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可生产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2、建厂时间要求,从土地摘牌起一年内,完成建厂并取得试验室资质和企业资质; 

  3、企业设备要求,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输送泵不少于2台; 

  4、企业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告知性条件。 

  1、企业资质要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发〔2001〕82号)要求; 

  2、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 

  3、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按规定期限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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