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测单位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制定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方案,并报质监站备案。
第五条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
第二章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第六条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质量监督抽测,具体内容如下:
1、预应力管桩,选基桩反射波法。
2、混凝土灌注桩,选声波透射法。
3、天然地基、处理土地基及复合地基的地基承载力荷载试验。
第三章 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七条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结构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2、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楼板(梯板)厚度检测。
第八条 监督抽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
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抽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抽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2、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重点对梁、板等部位的钢筋分布进行抽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梁、板钢筋分布抽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构件,悬挑构件不应少于5个。
3、楼板(梯板)厚度检测
每个单位工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楼板及3个梯板的构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3个点。
第九条 凡检测结果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则应对不合格构件所在的检验批进行批量检测,然后将检测结果提供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其复核意见应由原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工程
第十条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
2、钢管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测。
第十一条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数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2、钢管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测:采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构件应检数量的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时,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报告送至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