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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劣质水泥用于建筑工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
核心提示:广东关于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劣质水泥用于建筑工程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一年多来,随着我省珠江三角洲等地区落后水泥产能的退出,水泥销售出现了一定的市场空间,社会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配制劣质水泥出售。为防止劣质水泥及其制品用于建筑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用于建筑工程的水泥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及其制品质量的监管,密切关注本地区劣质水泥流入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动向,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有关防范工作。对发现使用劣质水泥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大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监督抽检频次,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抽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抽检不少于有见证取样送检数量的10%。发现问题的,要加大对相应批次水泥的抽检,并跟踪其流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杜绝劣质水泥流入工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制品,要检查产品合格证,对其质量有疑问,也应进行监督抽检。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保证所用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相关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把好材料检验关,严禁劣质水泥流入建筑工程领域。发现已使用劣质水泥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消除隐患。

  三、施工企业要选用合法渠道供应的水泥,健全施工现场进场材料登记台帐,进场水泥登记台帐应单列,要按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抽样频率、检验项目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保证施工现场使用合格水泥。要向有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各项技术指标及双方的质量责任,并做好交货验收以及试件制作、送检工作。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健全内部管理,认真做好水泥采购、进货检验以及委托检测等工作,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五、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检查督促,做好有关记录,落实有见证取样送检,发现劣质水泥流入施工现场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使用劣质水泥的,要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应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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