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在印发混凝土企业不良记录等一系列质量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日前又出台了《淮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至此,该市混凝土行业从生产到使用已形成了环状闭合型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力地保障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全。
《规定》共六章18条,涵盖了试验室环境、试验仪器、试验资料、试验项目、原料和成品取样、检测、抽检和送检以及试验室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诸多方面。全文如下:
淮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根据《淮安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淮建发[2007]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所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二章 试验室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
第三条 试验室环境
1、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检验场所,布局合理并与流程相符。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对检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安全,危险品应“双人双锁”存放,签名领用。各检验室应配置防火安全设施。
第四条 试验仪器
1、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需要。
2、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需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
3、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记录。
第五条 试验资料
1、试验室资料(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员资料、设备资料等)装订成册、摆放整齐,存放便于随时调阅。
2、原始记录数据应清晰完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吻合。
3、原始记录应能真实再现试验全过程,确保试验活动的可溯源性。
4、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
6、试验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信息,内容至少包括:
a.原始记录名称;
b.原始记录的每页应该连续编号且唯一;
c.委托单编号;
d.样品编号、名称、状态、规格型号;
e.检测环境;
f.检测方法、检测数据;
g.计算结果;
h.试验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i.检测日期;
j.检测、审核人员的签名;
k.检测用主要仪器设备。
7、检测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a.检测报告名称;
b.工程名称;
c.可溯源的原始记录的相关编号;
d.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批量、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场日期;
e. 检测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标识;
f.试验及报告日期;
g.产品技术指标;
h.结构部位;
i.检测依据;
j.检测结果;
k.检测、审核、签发人员的签名。
第三章 检测工作
第六条 试验项目
1、砂: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颗粒级配。
2、石: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含水率、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吸水率。
3、水泥: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4、配合比:坍落度、含气量、容重、水灰比、和易性。
5、混凝土力学性能: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渗性能。
6、外加剂:凝结时间、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抗压强度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含气量。
7、掺合料: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量、活性指数。
第七条 取样
1、试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和出厂产品定时检验,保证生产的混凝土处于质量受控状态。
2、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采取,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交货地点进行,由需方承担。但需方不具备试验能力时,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单位承担。
3、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集和坍落度试验应自混凝土运至交货地点时起20分钟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分钟内完成。
4、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集。
5、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检测
1、试验人员实施试验前,应核对试验任务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试验人员应先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填写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和环境记录。
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试验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试验,填写或打印试验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 抽检及送检
1、混凝土试块养护到龄期后必须及时送到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试压。
2、指定的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混凝土进行质量评定和管理。
3、试验室应根据生产量及材料来源确定材料试验和送检的频次,定期做好送检样品的统计记录工作。
第四章 试验室人员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省其他相关部门委托单位的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和签署报告;试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
第十一条 所有试验室上岗人员必须先经淮安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备案后方可上岗,试验室在岗人员变动后所在企业应即时到市散办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及相关试验室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要求所在企业立即解除其试验室主任职务及相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并在相关档案中给予记录使其今后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试验室主任及相关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淮安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淮建发[2007]69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市散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试验室人员进行操作能力考核,对能力突出的市散办将给予表彰并建议所在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