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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混凝土材料拖欠款清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关于组织开展混凝土材料拖欠款清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各市、县混凝土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混凝土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混凝土行业持续快速发展,2007年全省混凝土供应量达到1.0366亿立方米,占当年全国总量的17.6%,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但是,我省混凝土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其中,建设工程拖欠混凝土材料款历年累计已增至近150亿元,占2007年全省混凝土销售总产值的50%,对企业生存和整个行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一些企业因现金流断裂而倒闭或停产。现在已近2008年年底,资金链问题愈加尖锐,如果不能尽快缓解这一突出矛盾,将有一批企业步入绝境,进而引发行业混乱、社会安定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部分市、县已有组织地开始清理和加强防范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保持我省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会支持和鼓励各地行业协会和企业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清理工程拖欠款的文件精神,主动、积极地采取各项清欠措施。我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清欠工作指导性意见,请各市、县混凝土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各混凝土企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一、清理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组织实施

  1、清欠工作以企业为主体,努力争取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和配合。各地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地向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目前混凝土行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企业的诉求,提出清欠工作的具体措施,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各企业应在行业协会组织的指导下,统一思想,协调行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好建筑市场稳定和混凝土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把混凝土材料拖欠款降到最低限度,也要杜绝和防范过激、粗暴、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定义

  1、历年来建设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应付而未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2、未按有效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3、虽未签合同,但交接手续完备、且资料齐全应付而未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三、清理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办法

  1、混凝土企业向欠款单位递交催告函。对拖欠单位拒不清偿混凝土货款的,【1】上报市、县混凝土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由行业协会组织编写辖区内《拖欠混凝土货款单位名单》,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各混凝土企业等有关单位;【2】可由企业直接向省、市、县(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拖欠单位,或由企业委托省、市、县协会的律师代理向省、市、县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拖欠单位。

  2、对拖欠单位实施催告后,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后,仍不按期偿还混凝土货款的,同时上报省、市、县(市)行业协会组织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有义务协助企业催讨拖欠款;省、市行业协会组织将在杂志和网站上向社会发表公示,公布拖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名单。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从“不良名单”中删除。

  3、对拖欠单位实施催告后,拖欠单位拒不清偿混凝土货款的,各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其供应混凝土。

  4、凡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执行期间,其它混凝土企业不得以压价或其它不正当形式介入混凝土供应。凡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约,拖欠混凝土货款,导致混凝土生产企业停止供应混凝土,在纠纷解决之前,其它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准对该工程供应混凝土。

四、对混凝土企业违反行约、行规的处罚

  1.按照当地的有关行约、行规给予经济处罚。

  2.取消违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市、县(市)混凝土行业的评优资格。

  3.由市行业协会组织书面上报省混凝土协会,取消违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全国、省混凝土行业的评优资格。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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