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比由散装水泥加入其他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北至312国道西至北京路南至长江路东至滨河路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同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保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位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七条 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强度等级、设计标号和其他技术参数、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结)算应按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商品混凝土计算方法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季度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河流等水体。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在市区优先通行的措施。上述特种车辆必须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交通特许通行证。
第十七条 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擅自组织生产及经营的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暂缓办理专项资金退还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