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5-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3.1.10、5.1.1(1)、5.4.2、5.4.3、5.4.4、5.7.4(1、2、3、4、8、9)、7.6.9(1、2)、7.9.4(2、3)、7.11.2(7)、8.6.9、9.2.5(2)、9.2.13、9.4.6、9.5.1、9.5.6、10.2.1(5)、10.3.3(7)、10.3.4、10.4.3(5)、11.4.6(1)、11.4.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