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并施行《达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明确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推广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运输设备,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在达州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和企业包括:达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州市中心城区(含达县南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临时或移动搅拌站。其他县(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