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市区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修缮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实施管理。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整齐、美观。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围挡,其结构安全可靠,高度不低于1.5米。
第六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大门,门头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
在大门内明显位置应设置一图五牌,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
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应进行硬化、绿化处理。
市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硬化、绿化处理的,需指定专人定时洒水防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夹带泥沙污染道路。
在车辆冲洗处,应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排水沟,且排水沟应与净化池连接,防止污水任意流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布置,并且分类堆放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土方应集中堆放,并应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施工区内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在中、高考禁噪期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并严格遵守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进行场坪施工必须配备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密闭式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不得作为施工现场的生活及办公设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三)宿舍内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铺砌地砖;
(四)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2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食堂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设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站及其他有毒有害场所;
(二)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三)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完善,库房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3米的防鼠挡板;
(四)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排油烟设施、冷藏设施和消毒设施;
(六)食堂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七)食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并配套设置化粪池;
(二)厕所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墙面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厕所应有专人负责清扫、消毒;
(四)化粪池应作防渗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淋浴间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清运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等空旷地带。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应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取得许可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冲洗车辆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确保整个施工现场干净整齐,不留卫生死角。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油料、化学溶剂、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鼠、蚊、蝇、蟑螂的药物。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含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施工、修缮等活动时,需要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各种施工临时建筑,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程竣工后30日之内必须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门前三包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周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其生活垃圾的清运、环境清扫、保洁和粪便清掏,由该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该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并设专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