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核准条件如下:
甲级资质:(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乙级资质:(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资质标准乙级的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设暂定期1年。
申报材料(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甲级3份,乙级2份),附件材料(甲级2份,乙级1份);(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注: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2.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3.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4.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5.对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6.送达证书或决定书;7.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甲级资质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乙级资质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主办
江苏省海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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