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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沪建交
核心提示: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管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为提高本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2008〕109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建立示范工程组织机构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管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并分别明确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将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内容(各区县示范工程人数指标见附表一)。

  二、落实示范工程实施主体

  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为本市建筑业企业,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二)未列入交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

  (三)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

  (四)安排不少于20名参训人员。

  各区(县)建设责任部门根据量化指标,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中予以分解,并在9月12日前将示范工程实施企业一览表(见附表二)上报市农民工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并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确定示范工程培训机构

  示范工程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确定方式,在本市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实施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培训项目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工种。

  示范工程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所在企业名称、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工种及等级、培训时间、考核成绩、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

  四、落实培训资金及核拨程序

  示范工程培训资金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农民工,由政府予以一定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外来农民工应当是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对象。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鉴定不合格人员的培训鉴定费用由实施企业承担。为便于操作,农民工培训、鉴定费用由实施企业先行垫付。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鉴定合格,并取得技能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上岗证)的外来农民工,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培训补贴经费在各区(县)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培训补贴经费的具体核拨程序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参加示范工程的外来农民工不再享受其它培训补贴政策。

  五、加强示范工程指导督促

  各区(县)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培训活动的动态管理,对实施企业组织人员参训情况、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验收;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附件:1、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各区县人数指标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各区县人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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