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粘土砖(瓦)窑厂应关闭拆除,并按规定复垦土地:(一)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土源的;(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沿江河湖渠边的;(三)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旅游景点线路两侧直观可视200米范围内的。
四、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设施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五、当涂县县城规划区内,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设计单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本通告施行前已完成设计但尚未施工的,必须变更设计。
七、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类生产企业、生产线及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项目用地预审、不予办理或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及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三)在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属于应当关停的粘土砖(瓦)窑厂,应当自行关停。拒不关停的,由其所在地县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商、墙改、供电、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马政〔2004〕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