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
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 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⑧对工程潜在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编制。
4、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及总监变更手续;
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④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检测、监测方案;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①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
②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③开挖、堵漏方案的讨论和向下交底的情况;
④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情况;
⑤人员、机械、支撑的到位情况;
⑥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的办理情况;
⑦挖土、支撑协同的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⑧应急预案的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的落实;
⑨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测取;
⑩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⑾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⑿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到设计强度;
⒀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⒁立柱桩的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⒂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⒃施工现场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⒆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⒇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月不少于1 次的巡查。巡查重点为:
①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范;
②土方开挖与排水、降水之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③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测量点位的保护措施;
④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⑤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⑥支撑的布置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⑦支撑与围檩、围护之间节点的处理;
⑧支撑的偏差、系杆的布置情况;
⑨逆作板的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⑩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⑾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的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⑿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⒀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的落实情况;
⒁上下通道符合规范要求;
⒂临时用电情况;
⒃临边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措施、通风照明设施;
⒆现场落手清、周边围挡牢固、整洁、美观;
⒇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措施;
(21)污泥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2)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事故、周边受影响的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毕。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参加,应形成验收记录。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
六、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1、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边环境所不允许的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标准的事件。基坑发生险情后,监理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第一时间派遣相关人员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险情信息的收集;
②发生险情的原因初步判断;
③督促有关单位实施抢险,防止险情故进一步扩大;
④参与抢险措施技术方案的讨论,督促抢险措施的落实;
⑤传达或提出有关的要求,制止冒险行为;
⑥掌握险情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市总站汇报险情具体情况;
2、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所报监的监督站和市总站,质量事故的处理参照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
1、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2、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附建式民防工程由工程受监的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