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客户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混凝土行业在自我约束、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发展,经会员单位充分协商,特制订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本自律公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为避免武汉混凝土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不正当竞争,营造武汉地区商品混凝土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业约定。混凝土生产会员单位均为本自律公约履约成员。
第二条 为维护签约单位合法权益,要自觉抵制扰乱行业市场的行为,严禁对签约同行造谣、中伤、贬低或侮辱等,维护 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三条 签约单位销售商品混凝土时,必须使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监制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供应部位和数量。履行合同前应将签订的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实际和成本预算发布的当月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混凝土价+运输+泵送费),是签约单位共同遵守的基础,其合同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格10%。
签约单位不得变相低于生产成本倾销。
第五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183号)精神,签约单位在销售商品混凝土时,必须与混凝土购买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应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供混凝土量的70%,完成工程混凝土总量一半时,不低于75%,工程封顶时,不得低于80%,尾款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后六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销售应遵守以下约定:
1、当买卖双方完成同一单项工程合同签约并到管理部门备案后,其他签约单位不得再介入。
2、合同履行中,其他企业不得就同一单项工程(或同一部位)重复签订合同,或事实上向需方供应商品混凝土。
3、因工程拖欠货款发生争议需及时向自律公约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报告,未经原供应方书面同意,其他企业不得向发生争议的工程供应混凝土。
4、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配套服务等原因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协商未果,应依法协调解决,并提请监委会备案。经监委会认可,不属卖方责任的,其他企业不得向发生争议的工程供应混凝土。
第七条 为保证本自律公约有效实施,签约单位自愿提供资金五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担保金,担保金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一周内一次性存入指定账户。违约罚金收入由混凝土协会增设专用项目管理,主要用于奖励守约单位和与履行自律公约相关的费用开支。
第八条 监委会组成形式和工作内容
(一)组成形式:
1、在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下,成立江南、江北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所辖片区行业自律工作。
2、两个监委会各由7人组成,分别由1名副会长任主任,其他委员由所在辖区企业负责人兼任。
3、监委会委员任期一年,任期期满后,经所在辖区半数以上签约单位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监委会,监委会主任、委员可连任。
(二)工作内容:
1、每月召集签约单位召开一次工作汇报讨论会;
2、部署和组织行业自律日常工作;
3、接受会员单位的举报和投诉;
4、对违约单位进行调查和取证;
5、接受违约单位的申诉;
6、对违约行为进行复查和审理;
7、提出对违约单位的处罚意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签约单位自愿接受监委会对照买卖合同查询账目。同时,如违反本自律公约,自愿接受由监委会监督实施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和标准如下:
1、违反本自律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处以违约罚金5000~10000元,并由监委会督促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免去其会员单位资格,并将其行为在网上公示及全行业通报,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处罚。
2、经由监委会据实测算确定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违反本自律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的处以违约罚金5000~10000元,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因此通报批评达3次(含三次)以上的,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免去其会员单位资格。
3 经由监委会检查,签约单位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五条约定的,处以违约罚金5000-10000元。
4、违反本自律公约第六条中任一款约定的,处以违约罚金3000~5000元。
第十条 签约单位剩余的担保金少于应交担保金的,于十日内全额补交,否则,按应补交部分的2%按日计算滞纳金。拖欠的担保金一月之内未全额补交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自律公约和辞去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自填写履约承诺书、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由武汉混凝土协会及监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注:自律公约以本次印制版本为准,原印发的四月十九日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