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郑政通〔2007〕)25号文的精神,郑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为便于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各相关单位合理计价。经测算,暂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
2、使用干拌砂浆现场机械搅拌的,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0.38工日/ m³,增加水的用量0.35 m³/m³。
3、使用湿拌砂浆的,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0.38工日/ m³,同时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费用。
4、计算预拌砂浆与基价中砂浆差价时,基价中砂浆不再进行二次分析,差价计入税前造价。
5、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发布预拌砂浆市场信息价。
6、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已办理结算的不再调整。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