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强调,公共建筑或高层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近年来,泉州市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海砂现象有所抬头,给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建筑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未经淡化、不符合建筑用砂标准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对重要的建筑物预制构部件(如桁架、屋架、行车梁、大跨度托架等),禁止使用淡化海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使用淡化海砂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显著位置公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砂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复验。
通知指出,凡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实监管职责的有关责任主体,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损失。对违规使用海砂的相关责任主体除相应的处罚外,可同时给予取消政府投融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全市建筑市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