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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取得省认定证书的新墙材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5-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宁海新闻网
核心提示:浙江省:未取得省认定证书的新墙材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记者日前从宁海县墙改办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今后宁海县未取得省认定证书的新墙材生产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建设项目使用未取得认定证书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材,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预收款。

  
宁海县混凝土砖生产企业近年来呈快速发展的趋势,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盲目发展、产品质量差等问题。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宁海县里将按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08]1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浙新墙办[2007]51号)的要求,加强对混凝土砖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在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中,对于不符合发展规划、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保验收等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另外,未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墙材生产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各类新墙材示范项目必须使用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墙材;建设项目使用未取得认定证书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材,按浙财综[2008]1号文件的规定不予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也就是说,项目建设者在采购墙材时,既要注重新型墙材的产品质量,还要关注生产厂家有无省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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